食用河豚26年后正式“解禁”

北京青年报、闽南网、医牛健康资讯网综合整理 2016-11-10 河豚 (2698)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自1990年起不得流入市场的河鲀(俗称河豚)可以有条件“合法化”食用了。这条“解禁令”的出台之路并不轻松,参与起草人表示等了15年。

记者昨日走访了一家营业4年的河豚餐厅,“合法”后该餐厅的客流量成两三倍增长。

《通知》中指出,先行有条件地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产品的加工经营。参与起草该通知的中国渔业协会介绍说,我国沿海常见的河鲀有40余种,这两个品种是人工养殖时间最长、控毒养殖技术和出口内销市场最为成熟的两个品种。农业部自从1993年就成立了“河豚鱼安全利用协作组”开展研究,结果表明,养殖河鲀的毒性含量明显降低,且经过无毒加工处理,可安全食用。试点工作成熟后,再考虑逐步放开其他养殖河鲀品种,或放宽产品上市条件。

养殖的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也就是说,生鲜河豚不能直接进入消费者手中,必须经由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由于河豚产品可能含有毒性的特殊原因,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要对加工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其考核备案的条件十分严格:须自有农业部备案的养殖河豚鱼源基地;须有河豚加工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专业分辨河豚品种的能力,熟练掌握河豚安全加工技术;还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因此,不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养殖河豚、加工河豚的,必须通过由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专家考核后,并在农业部进行备案公示,才能获得生产经营许可。

加工企业的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中国渔业协会于近日开展了2016年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备案工作,共有大连天正等12家单位的16个养殖河豚鱼源基地符合要求。预计本月底,首批16个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出产的河豚鱼将正式拥有加工后在市场上流通的资质。

《通知》也明确指出,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为减少上述风险,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要求,建立产品全程可追溯制度,通过二维码等进行追踪管理,同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检验和索证索票。对销售野生河鲀鱼的企业和个人,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

 循证来源闽南网,食用河豚正式解禁:条件具备的加工企业才能销售,2016年11月9日